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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 公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拒不回复?法院:违法!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量:

前言:

在当今社会,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对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公民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权。近期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一起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绝的案件,让我们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个人简介:

周秀清 | 主办律师

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行业从业7年。办案实务经验方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两年,办理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近五百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


李帅 | 主办律师

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案情简介:

金某通过邮寄 EMS 的形式,向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自局”)提交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涉及位于吉林省某市某温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调整文件。市规自局签收邮件后,以金某申请的信息客观上不存在为由拒绝了该申请。金某不甘心被剥夺了合法的知情权,因此,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周秀清律师、李帅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历程:

周秀清律师、李帅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帮助金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两位律师指出,金某申请“吉林省某市某温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调整文件”不存在的答复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市规自局辩称:我机关依照《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向吉林市某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于规定日期内收到回复,经研判第三方 回复意见,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

在经过金某与市规自局双方代理人多轮举证质证后,法院做出了决定:市规自局的辩驳无效,责令市规自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金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规自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金某的答复;

二 、责令市规自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金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市规自局负担。

胜诉关键:

在金某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信息公开争议一案中,周秀清律师与李帅律师发挥出了关键的作用。两位律师首先对市规自局的拒绝决定进行了深入研究,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了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同时,两位律师也发现市规自局在处理金某的申请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一定的瑕疵。

随后,两位律师向市规自局提出了复议申请,明确指出市规自局在处理金某申请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并提出了金某要求获取相关信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此过程中,两位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合理的解释,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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