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上旬,边某德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生态城可持续发展中心建筑工地与发包方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鲍某娟就外墙装饰工程的发包、施工及合同解除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因该工程纠纷多次谈判未果,并通过110请求警方处理,但矛盾并未缓和,双方处于僵持状态,互不退让。2014年5月底,边某德从外地纠结了被告人顾某伟等人,来到了唐山市曹妃甸区可持续发展中心工地,轮流值守,阻挠发包方其他承包人进场卸料,并做好斗殴的准备。2014年6月3日11时许,杨某新纠集了被告人高某等多人从唐山市区及滦县驾驶十余辆汽车到该工地并由被告人鲍某娟、周某福发放统一红色服装,由周某福带领上述人员进入工地,并与对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周某福、薛某林、边某德受伤,经鉴定周某福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边某德为轻微伤。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斗殴的事件;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提供相关作案工具、服装等;
认定有罪情况下,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
被告人鲍丽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为主,重点从在案的证人证言证实基本事实,不能明确指向被告人这一关键点出发,积极主动与公诉人、法官沟通交流案情,最终获得相对较轻的量刑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