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青、田某祥在本市入室盗窃苹果牌IPAD4、尼康牌D7000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等,被告人刘某明知是赃物,仍低价收购该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现赃物均起获并发还。当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
主要辩点:
指控的事实31起,在案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参与26起事实;
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系累犯,第一次犯罪也是辩护律师所辩护,可以说是回头客。辩护律师的扎实辩护功底,得到了当事人认可,才有了第二次犯罪,再次聘请原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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