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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妻子多次出轨并家暴丈夫,法院竟不判离?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量:

前言:

出轨与家暴是一个非常敏感和复杂的话题,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还涉及到法律和社会制度的问题。近期,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一例女性多次出轨及家暴男性,一审法院不应予判离的案例,这也是可以的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个人简介:

于世华 | 主办律师

办理案件仔细耐心,办案经验丰富,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诉讼技巧。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范先生与钱女士于1997年10月3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自2017年起,范先生发现钱女士与多名男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与他人裸聊、同居的行为。因钱女士的不忠行为,双方数次发生争吵,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并且钱女士存在家暴行为,不仅长期对范先生进行语言恐吓等强制控制,更是采取了持刀砍杀范先生的实质性伤害的行为。范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范先生为了平安度日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可不料却被一审法院拒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于世华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历程:

于世华律师详细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后认为一审判决有违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钱女士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钱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对范先生家暴且言语恐吓,造成了范先生心理上的极大伤害,系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

钱女士未经范先生同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款转移至其父母名下属于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钱女士的行为符合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钱女士应当少分。

一审结束之后,钱女士更是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禁止性规定私自跑到范先生在北京的住所进行破坏、随意乱翻企图损毁一审证据。

综上,于世华律师认为范先生与钱女士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性,理应判决双方离婚,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范先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胜诉关键:

于世华律师基于法律法规,缜密地收集证据,有效地帮助范先生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钱先生用自己的行动证明在遭受家暴和出轨等不公正对待时,法律是保护我们最锋锐的武器。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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