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禹与其公爹王某奇是东西院邻居。二人在案发前便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5年6月7日8时许,王某禹因为种园子与王某奇在园子里发生争吵,之后王某禹回到自家东屋,因害怕王某奇来家中大家,便从我是衣柜里拿出前几天购买的尖刀放在了窗台上。随后王某奇手持铁锹来到王晓禹家,并用铁锹拍打王某禹头部、背部,王某禹便拿起尖刀与王某奇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禹用尖刀扎王某奇胸腹部各一刀,致王某奇左肺破裂、左髂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持械至被告人家中行凶。
被告人王晓禹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本案虽然法院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认定上认为存在一定防卫过当行为,考虑实际情况,获得较轻的判处。辩护律师建议上诉,争取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但被告人提出不上诉,认可结果。同时本案没有取得良好的结果,也与被告人自身情况有关,律师每次会见均不能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完全在哭诉中,每次会见所谈的案件情况均不同,开庭审理期间也同样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