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角色。然而,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总是一帆风顺。在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胜诉案例中,小编将详细描述这个案例,探讨其中的关键环节和影响。
周秀清 | 主办律师
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行业从业7年。办案实务经验方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两年,办理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近五百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
李玉婷 | 主办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执业期间独立处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主要以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件为主,性格开朗,具有较强的法学逻辑思维及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2023 年 5 月 26 日,李某因查验自身信息等需要,通过邮寄EMS的方式向宁夏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申请公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住建厅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收到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向李某作出答复。直到2023 年 6 月 20 日 住建厅通过电话告知李某查询的信息保存在某市城建档案馆,不属于住建厅制作、保存范围,因此无法提供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李某因申请信息公开无果,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周秀清律师与李玉婷律师代理此案件。
周秀清律师与李玉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帮助李某向该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两位律师指出:住建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
即使遇到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建厅所负责公开的情况,也应依法告知李某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住建厅作为改区主管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具有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确认住建厅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 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住建厅作为某区主管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李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住建厅迟迟未答复李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直至超出法定期限,因此是不作为行为,该行为违法。
在此胜诉案例中,两位律师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与证据,证明了政府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这使得在维权中更有说服力。
该胜诉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推动政府透明与公正方面的关键性作用。这不仅是李某个人的胜利,更是公民权益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