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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全款购房却久久不能过户?庭审据理力争终维权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量:

前言:

在中国的法律领域,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体系的首要任务之一。在这个背景下,许多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展示了司法机构如何在纠纷解决中维护正义。

近期,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案件,此案件涉及购房合同、破产程序以及产权登记等多个法律领域。但经过坚定的维权努力,正义最终得以伸张。让我们一同进入这个案件,探讨其中的复杂纠葛以及背后蕴含的法律智慧。

个人简介:

梁莉莉 | 主办律师

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


周秀清| 主办律师

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行业从业7年。办案实务经验方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两年,办理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近五百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何某与黄某购买某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于2018年10月20日,将房屋交付给何某与黄某。随即,二人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按照登记中心的要求缴纳不动产登记费。不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竟拒绝办理产权证,且未说明缘由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商名下登记的不动产,包括何某与黄某申请但未完成过户的房产。某市人民法院查封后,何某与黄某提出了异议。2021年8月18日,法院作出解封开发商名下全部不动产的裁定书。2022年1月17日,法院决定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开发商管理人。开发商管理人私自认定案涉房屋系破产财产。

何某与黄某于2022年12月16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至今未予答复。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律师、周秀清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历程:

梁莉莉律师、周秀清律师接到此民事案件后,通过缜密的调查在举证期限内帮助何某与黄某向法院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两位律师指出:首先,何某与黄某在2018年购买的开发商的房产,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并且已经交付使用多年,不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应协助何某与黄某办理不动产登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开发商均系未完成合同义务方,何某与黄某已经全部完成付款等合同义务,管理人作为开发商上的代管主体,何某与黄某要求管理人承担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即:有权要求协助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何某与黄某名下。

所以,两位律师认为,何某与黄某已经完成全部付款义务,根据《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审查报告》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确保何某与黄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开发商辩称:首先,房管局尚未给何某与黄某办理过户登记,该房产应列入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开发商认为何某与黄某对所购的上述房屋享有债权,不是物权。

其次,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开发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应当优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并中止执行程序。

最后,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不能作为确认财产权利归属的依据。

人民法院听取两方证据后,根据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定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何某与黄某签订的合同,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何某与黄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开发商负责。

法院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何某与黄某作为开发商的债权人,其已经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合同义务,故其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主张理据充分。开发商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未协助何某与黄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已经构成违法。

胜诉关键:

经过梁莉莉律师和周秀清律师的努力,此案在法庭上取得了胜诉,为维护合法权益树立了有力的典范。在此过程中,律师们针对案情展开了深入的调查,从证据角度严密分析,为何某与黄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两位律师强调开发商未协助产权过户构成违约行为,不应将房产列为破产财产。法院最终裁定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何某与黄某办理房产过户,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不仅具有法律的明确性,更在实践中展现了对合同精神的坚守,为正义发声。

在此案中,律师们秉持着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克服了诸多法律难题,以理智和执着赢得了胜诉。这个案例不仅仅是一次胜利,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有力践行,为广大民众树立了一个积极的法律典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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