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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婚前隐瞒梅毒病史还拒绝撤销婚姻,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量:

前言:

当今社会,婚姻作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无数情感与责任。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婚姻纠纷也逐渐显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近期就接到了这样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律师面对这一婚姻纠纷难题时,是如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梁莉莉 | 主办律师

梁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

案情简介:

2022年,原告苏先生和被告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蒙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蒙女士患有梅毒和乙肝。因该病潜伏期为一年,现无法确认苏先生是否感染。

对此情况,苏先生认为蒙女士自始至终均未如实向他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如若不幸染上此疾,不仅会给苏先生造成高额的经济损失,还会给苏先生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苏先生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律师分析:

梁莉莉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蒙女士在婚前隐瞒苏先生患有重大疾病,严重损害了苏先生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律责任。因此,苏先生在梁莉莉律师的建议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梁莉莉律师提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

2.被告赔偿原告因办筹办婚礼等事宜的支出费用;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蒙女士辩称:她没有隐瞒病情,不存在欺骗行为。首先,蒙女士的身体检查日期为婚后;其次,苏先生至今没有因蒙女士而致伤残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事实发生。因此,苏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理由不成立。综上事实,本案系苏先生想离婚,而不是撤销婚姻。

随后,梁莉莉律师提交了蒙女士婚前接受治疗等关键性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梁莉莉律师的观点。

法院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被告蒙女士有梅毒病史,婚前曾规律治疗。另外,被告蒙女士婚前患输卵管积脓,腹痛在广州间断住院治疗3次,该疾病可能导致不孕,系重大疾病,被告蒙女士亦不如实告知原告。因此,原告苏先生要求撤销与被告蒙女士婚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对原告苏先生要求被告蒙女士赔偿不超过500元诉请部分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苏先生要求被告蒙女士给付精神损失费不超过5000元部分诉请予以支持。

胜诉关键:

梁莉莉律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的五章内容共七十九条法条基本都了然于心。在本案中精准援引法条,对胜诉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梁律师在本次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坚定的信念,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为实现公平正义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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