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被告人王某明在X县谎称拥有专利技术,能够从香港东方集团引进资金,邀请X县居民杨某军等成立春源公司。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王某明在明知春源公司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伙同冯某党等虚构已从香港中国国际东方集团公司引进投资千万的事实,以春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收取赵某猛等人及长春X宇窗业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40万元。被告人王某明又虚构事实,吸引他人入股春源公司,收取单某军等股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04年2月,被告人王某明谎称拥有鹅绒加工技术东北三省独家代理权,能够引进资金,骗取了电线厂的信任,以春源公司的名义,与电线厂洽谈合作注册成立了吉林市万源鹅绒制品有限公司,并取得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资格。后王某明变卖了电线厂库存物资及账外材料、机械设备,将其中的26万元据为己有,拆除电线厂的厂房8座,给电线厂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王某明伙同高某伟等人编造虚假鹅绒制造项目,谎称有工程要对外发包,及以建设办公楼的名义,分别与吉林市X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长春X工集团吉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了上述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3万元。
虚假出资罪不能成立;
施工合同等均经过竣工结算,应当认定为民事纠纷。
被告人王晓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晓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介入辩护,通过与公诉人、法官交流、沟通,提出虚假出资罪不构成犯罪,在开庭前,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虚假出资罪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