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领域,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部门的透明与依法公开信息的义务也备受重视。近年来,随着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范某先生的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该案例的经过与结果,旨在展示法律对维护公民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作用。
姜振兴 | 主办律师
从业以来,通过办理各类案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代理的案件中,深入学习掌握了行政纠纷案件庞大的理论体系,致力于政企纠纷突出的行政案件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知此类案件的特点,积累了大量相关案件的办理技巧和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
2022 年 6 月 23 日,范某等九人通过邮寄 EMS 的形式,向某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涉及位于河南省某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信息。
但住建局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签收,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27 日,未以任何形式作出公开答复处理或延期通知。
范某等九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姜振兴律师代理此案件。
姜振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范某等九人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姜振兴律师指出:住建局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签收,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27 日,未以任何形式作出公开答复处理或延期通知,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姜振兴律师请求判令住建局在限期内,对范某依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住建局辩称,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针对范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公开答复书我局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
姜振兴律师认可住建局已经作出答复,但指出:属于超期答复。因此,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最终,政府支持了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 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案中, 被告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虽然对原告的政府信息申请进行了答复, 但超过了答复期限。答复期限超期属于轻微违法,对重要程序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应确认违法。
在本次胜诉中,姜振兴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清楚陈述和所提供的充分证据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姜振兴律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解释和适用也是胜诉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