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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承租人擅自装修商品房 住建局答复:并无不当?

发布日期:2023-11-23 浏览量:

前言:

当今社会,商品房租赁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居住选择,当今社会,商品房租赁已经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的居住选择,同时租赁关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确定、房屋维护和修理等方面都可能引发矛盾和争议。其中,承租人是否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以及出租人在此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近期,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商品房纠纷案件。承租人擅自装修商品房,竟然还被认定为“并无不当”?让我们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个人简介:

姜振兴 | 主办律师

从业以来,通过办理各类案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代理的案件中,深入学习掌握了行政纠纷案件庞大的理论体系,致力于政企纠纷突出的行政案件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知此类案件的特点,积累了大量相关案件的办理技巧和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商铺。同日,赵某与卢某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将该商铺租给卢某用于商业经营。但在收租时,偶然发现卢某违反合同,擅自对商品房进行装饰装修。因此,在2022年8月12日,赵某决定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对卢某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住建局于2022年8月13日签收后,于2022年11月22日才作出答复。并且,住建局认定涉案商铺于2019年3月装修完毕,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不应给予行政处罚。赵某对住建局的答复不予认可,决心通过法律渠道维权,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姜振兴律师帮其维权。

办案过程:

2022年8月12日,赵某向住建局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住建局对卢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对赵某商铺进行装修拆除的行为进行查处。住建局不但未在有效期内做出答复,而且还认为不应给予卢某行政处罚。因此,赵某在姜振兴和梁莉莉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庭前证据交换及质证,姜振兴律师和梁莉莉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帮助赵某提交如下证据:

1:履职申请书及附加证据;

2:履职材料妥投记录,证据1、2证明赵某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卢某擅自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住建局于2022年8月13日收到申请;

3:住建局官网关于机构职责截图,证明住建局负责某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4:商品房预售合同;

5: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6:不动产权证书;证据4-6证明赵某分别与齐某、卢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住建局对违法装修查处申请不履责的行政行为与赵某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查处亦对赵某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7:住建委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中国邮政速递底单,证明住建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涉案答复意见书,属于逾期答复的补救行为,不阻却原逾期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法院确认住建委的行政行为程序属轻微违法。

政府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商铺饰装修拆除施工行为于2019年3月全部结束,而住建委经赵某2022年8月12日举报后才发现,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建委据此答复原告不再对该事项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住建局依法办理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了办理时限。因住建局的行政行为程序属轻微违法,本院依法确认其程序违法。

胜诉关键:

姜振兴律师抓住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住建局针对赵某申请履责事项是否履行了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其所作《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否合法。

姜振兴律师从案件的合法性等方面切入,从住建局未在法定有效期内作出答复入手,基于合同本身,紧紧围绕事实,及时配合法院提交有利证据,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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