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建国于2019年4月25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珠江绿洲小区壹健身珠江绿洲店地下一层会籍办公室内,因工作业绩问题与杜存忠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岑建国持玻璃瓶击打杜存忠头面部,致其左耳廓前5.0cm处可见3.7cm缝合创遗留瘢痕,左颞部可见5.5cm缝合创遗留瘢痕,长度累计达9.2cm。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杜存忠将岑建国打伤,致其右眼下睑可见血痂一处,左眼上睑见皮下淤血,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岑建国于2019年6月13日经传唤到案,已赔偿被害人。
被害人存在过错责任;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件起因同事矛盾纠纷引发;
被告人现实表现良好。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岑建国赔偿杜存忠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九千三百三十二元。
本案辩护律师主要同审判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取得办案人员同情,争取了实现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