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时常发生。由于处理这类纠纷时当事人争议较大,对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较强,所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热点难点。
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建工类案件。一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建设方承担加固款项的赔偿款责任时,法院竟未启动鉴定程序就直接下裁定,这是可以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律师面对这一难题时,是如何成功化解的。
周秀清 | 主办律师
周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法律行业从业7年。办案实务经验方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两年,办理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近五百余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
李帅 | 主办律师
李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擅长领域:不动产、公司股权、文化传媒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当事人柴某是青海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的董事长。2022年当柴某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西宁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
在一审法院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须进行加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一审法院在柴某对村委会提交的加固方案及费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就对该村委会提交的未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加固方案作出认定。
柴某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秀清、律师李帅代理此案。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建设公司对村委会提交的加固方案及费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就对村委会提交的未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加固方案作出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周律师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对基本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直接作出裁定,该裁定属于严重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最后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当事人柴某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村委会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一审法院在柴某对村委会提交的加固方案及费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而以该村委会提交的未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加固方案作出认定。
上诉人柴某上诉请求: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并在一审中对案涉 23#、27#、32#楼加固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的诉讼请求。
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村委会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加固工程的造价属于专业性问题,一审法院在建设公司对村委会提交的加固方案及费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而以村委会提交的未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加固方案作出认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退还给建设公司。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