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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 | 对住建局答复不满,委托人依法主张权利,法院:依法做出答复!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量:

前言:

在一个透明、公正、法律遵循的社会中,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是确保政府行为合法性和服务民众的关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重要的行政部门,其信息公开在法定有效期限内是否得以切实落实,无疑成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

本案涉及当事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却长时间未能获得答复的情况。面对这一难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于世华律师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个人简介:

于世华 | 主办律师

专职律师,办理案件仔细耐心,办案经验丰富,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诉讼技巧。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领域。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3日,安先生通过EMS邮寄的形式,向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提交了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某经济开发区负责开发的相关项目信息共4项。

住建局于2022年9月25日签收后,截止2022年10月26 日未以任何形式作出公开答复处理或延期通知。安先生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于世华律师代理此案件。

办案历程:

于世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安先生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市人民政府认定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职能职权。因此,责令住建局及时做出答复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给安先生。

于世华律师指出:市住建局收到安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文件后,未以任何形式作出公开答复处理或延期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最后,人民政府做出决定,责令住建局依法做出答复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给安先生。

政府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 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应认定其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于世华律师的介入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当该住建局不及时履行法定公开职责时,律师基于法律法规,通过多次有理有据的沟通和全面的代理意见,直接推动了案件的受理,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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