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李某英等人伙同他人,于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嘉园、崔各庄乡京旺家园等地,通过电话、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产品,以北京玖盈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承诺保本高额返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其中黄政参与非法吸收自己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整个案件中处于次要地位,应该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本案法院采纳的辩护律师的观点,依法认定了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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