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因此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活环境也开始日渐成为了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
随着各项规划的调整,一些企业、工厂也会出现一些政策性的比如与环保相关的关停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下的征收拆迁等。
那么,在此过程中,企业的损失怎么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补偿的问题。
这里咱们反复提醒大家一定要关注评估环节。因为评估结果与补偿结果是强相关的关系,直接影响了我们能拿到多少补偿。
那么在此期间,如果我们对评估结果不满,进而对补偿结果不满,该怎么办呢?
有哪些积极的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合理的争取补偿或者赔偿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2019年,湖北省某林区一行政机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小水电站关停工作。该林区的一家水电站(以下称:D水电站)被纳入关停范围。
后来,虽然该行政机关向D水电站送达了一份补偿决定书。但是D水电站对补偿结果严重不满,协商无果后,将该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撤销了该行政补偿决定。那么原因是什么呢?
原来是在评估上出了问题。该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评估报告,但是其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其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结果,D水电站并不知情,更未参与,可以说完全是该林区某行政机构单方主导的,不具有合法性。
从结果去看,这个案例属于咱们对评估和补偿结果有争议,且存在明显不合法现象的情况,咱们是建议可以优先选择进行诉讼的。
那么诉讼之外,还有其他方法吗?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咱们仅仅是对评估结果存在争议,但无法确定是不是不合法,或者暂时还不想进行诉讼。那么其实咱们还是有其他选择的。
以房屋征收举例,如果对房屋征收中的评估结果不满,在诉讼之外,还可以考虑复核与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均不需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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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过去有一些消极的做法比如收到评估结果和补偿决定书后置之不理,这种是不值得提倡的,且于自身无益的。此时建议搜集该评估报告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保留相关记录与证据,以支撑我们的各项申请与诉求。
按照规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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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按照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如果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如果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怎么办?
这时咱们还可以再次沟通协商后重新委托自己认可的新的评估机构;或者走法律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采用哪种方法,我们要更多的咨询评估师与律师,并综合考虑。
整体来说,无论是哪方进行委托评估,都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评估方法等进行审查,才能确保评估报告合法、真实、有效。
简要梳理一下与评估相关的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由委托方造成的比如程序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是与评估报告相关的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等的相关问题。
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常见问题:
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估价师)不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
评估基本事项(评估目的、价值时点、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的确定不符合规范;
评估人员未进行实地查勘,未制作实地查勘记录;
随意编造对评估结果有直接影响的评估假设;
评估依据严重错误或者未列明评估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法规、评估标准和指导意见,或者评估依据运用严重错误,或者在评估中完全未体现评估依据的要求;
评估方法选用错误或者不适当;
虚构、编造评估基本数据、重要参数或者可比实例;
评估报告组成要件缺失,重要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不一致;
未遵循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等评估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