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间,昝某久、张某芝、李某凡、姜某燕、王某平、马某斌伙同杜某康、徐某兵等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营业区、西单营业区及朝阳区等地,通过组织一日游、酒会、答谢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的保险客户宣传“金赛银”基金产品保本保息、刚性兑付、零风险,并由平安银行监管资金,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募集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7亿余元。其中姜某燕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认罪认罚;
吸收金额较低;
本人也参与投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辩护律师主要采取与承办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与被告人充分协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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