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为使公司取得并维持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牛羊肉商品的垄断经营权,由其法定代表人、经理王某伟,请托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穆某军、副经理闫某义和厅棚区部门经理廉某提供帮助,于2016年至2018年间,给与穆某军人民币300万元,给与闫某义人民币300万元,给与廉某人民币120万元。被告单位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垄断市场、牟取非法利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伟在北京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经理穆某军等人的纠集、保护下,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收取代理费用,利用穆某军等人设立的市场罚款、停止营业等手段形成的威慑力,迫使多家商户通过上述公司购买指定商品,并致使其他供货商退出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被告单位系同案被告人王某伟注册成立,用于违法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公司单位责任;
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伟相关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
被告单位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本案辩护律师为被告单位做的是无罪辩护,主要依据是所谓单位的行为,完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伟的个人行为。遗憾的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