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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房屋因开发商破产险被清算 泽玺律师助委托人顺利维权

发布日期:2024-06-03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号何先生、黄女士夫妇;2019年1月19日侯先生、杨女士夫妇分别与某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县某商业广场房屋,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然而四人在某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由于所购房产的在建工程抵押 及土地抵押尚未解封,因此不动产登记局无法为何先生等四人办理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2021该开发商企业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 将何某等四人的房子列为破产财产要进行破产清算,四位购房者面临着失去自己房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困境,何先生等人在多方考察后,选择了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周秀清律师和梁莉莉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凭借丰富的破产债权纠纷领域经验,全力维护四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周秀清|主办律师

主要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理论与实务,法律行业从业7年。办案实务经验方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两年,办理民商事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近五百余件;执业以来,承办无数民商事合同争议解决纠纷,主张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厚的经验。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周秀清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依托,着重培养青年律师的办案方余和思路。

梁莉莉 | 主办律师

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办案过程:

案情分析 抓住关键点

1. 深入沟通 积极应对

周秀清律师和梁莉莉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与四位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细节。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决定立即采取行动。她们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涉案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并确保管理人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为此律师团队搜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并深入研究相关法规和过往案例,为后续的诉讼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 异议提出与诉讼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两位律师得知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参与了第二次破产管理人会议。在会议上,何先生等四位购房者的债权被认定为一般债权,这意味着他们无法要求破产清算管理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两位律师当即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强调何先生夫妇的购房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然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答复并未满足两位律师的期望。最终,她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积极举证,强调涉案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且破产管理人无权解除购房合同。经过激烈的辩论和法庭审理查证,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两位律师的诉讼请求,要求破产清算管理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3. 据理力争 终审胜诉 

一审判决后,破产清算管理人并未提出异议。然而,优先债权人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一审判决影响其优先债权的行使,提出上诉。面对这一变故,两位律师迅速组织材料,强调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体不适格,并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何先生等四人享有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权利。两位律师指出,何先生等人的出资义务已在二债会议中得到确认,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权质疑。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定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2023年10月,本案在广西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在泽玺律师团队的全力辩护下,法院维持原判,确认涉案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无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这一判决为四位购房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类似破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树立了典范。

办案感想:

两位律师认为,破产清算管理人很多情况下属于商事争议结局主体,对于个案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不会进行特别仔细的核查和确认。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在案件中去寻找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

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周秀清与梁莉莉律师能够迅速找到突破口,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她们深入挖掘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从最初的接案准备、到一审胜诉、再到最后的终审维持原判,两位律师始终以专业、细致的态度应对每一个挑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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