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监狱因需要开展监狱扩建工作,2016年经会议决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招募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最终甲公司成功中标。甲公司中标后,当地的另一家乙公司向其提出合作,表示愿意一同承揽该项目。甲公司经过考量后,最终同意双方合作推进项目,并一同与监狱签订了《施工合同》,可是在实际施工后,实际参与并运作施工团队的只有甲公司一家,乙公司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始终未参与到项目中。
直至项目完结,当地监狱结合实际情况,将工程款一并结算给了甲公司,得知工程款已结算的乙公司认为,施工合同是两公司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理应有自己的一份,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乙公司将当地监狱和甲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仅仅签署了合同,但其在整个施工流程中并未参与,不应索取相应的工程价款。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所得不被侵害,面对对方提起的诉讼甲公司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维权,在多方考量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鲁群律师代理维权。
鲁群律师 | 主办律师
曾为多家大型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过涉案金额数十亿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深耕法律多年,汲取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多年来,鲁群律师不仅专注于法律实践,还经常受邀参与电视台法律节目,担任法律主讲嘉宾。办案中善于抽丝剥茧,拥有精湛的代理技巧和严谨的办案态度。
介入案件分析诉状 实地考察取证制定质证策略
鲁群律师介入后,根据委托人给出的材料,通过分析监狱方与两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再结合乙公司向两单位发出的起诉状。鲁律师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首先,鲁律师与委托人沟通后,让公司财务就案涉项目制作了支出明细表,仔细核对定稿后与委托人一同对明细进行了梳理,制成了大量足以证明委托人实际参与到项目中的铁证。其次,根据鲁律师长久以来的诉讼经验,她认为乙公司向两单位索要工程价款的行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案涉《施工合同》,因此我方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反复明确对方负有举证责任。
正式开庭 61页证据证明原告未参与施工
案件如期开庭,原告乙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申明,其共同与被告签订了当地监狱的《施工合同》。作为施工方成员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狱方不仅延期支付工程款,还绕过我司直接结算至被告账户中,严重侵犯了我司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诉请二被告重新向我司给付工程款并附加利息。
针对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鲁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向院方展示了搜集取证的材料,该份材料共计多达61页,内容结合视频、文书账册、原材料采购发票等多种形式。从项目施工用料的原材料购置发票到实际施工的留存照片,根据提交的证据中可以明确看出,从始至终没有原告参与项目的迹象。鲁群律师认为,原告虽然与委托人共同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案涉项目无论是采购原料还是实际开展施工,均由委托人一家企业独立完成,原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交足以证明参与涉案项目的施工信息,作为本案的原告,应举出其参与项目的明确证据。随后,因需要追加被告及案件证据不足,本案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但历经两次开庭原告均未能提供证明参与施工的证据。
直至第三次案件开庭前夕,鲁群律师在联系书记员后得知,原告无法证明其参与到实际的项目建设中,因自认证据不足无法自圆其说而撤诉。
案情分析 抓住关键点
最终,本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在鲁群律师优秀的案卷分析能力下,抓住了对方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并一再要求其提供参与本案的实际证据。最终对方迫于鲁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质证压力,因无法提交相应证据在预判过胜诉概率后作出撤诉的决定。鲁群律师通过细致的法律研究、有效的沟通策略和积极的庭外工作,精准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配合合理的质证方针,最后成功为委托人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