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案情 针对案情提出维权策略
桂江兰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委托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及证据中了解到,本案中实际欠付委托人工程款的并不是介绍工程的建筑公司,而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起因是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中标案涉项目,起初约定与建筑公司共同合作施工,后来建筑公司退出项目,委托人才经人介绍进入该项目的分包项目进行施工作业。也就是说,实际上拖欠工程款不予发放的是某建设工程公司。
结合律师认可的案件事实及委托人提交的涉案材料,桂江兰律师认为案件材料内容过少,很难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迫切地需要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巧妙取证 向两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本案中,委托人与案涉两家公司并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且仅有一份由对方出示的结算清单,证据并不充足。为了进一步开展取证工作,桂江兰律师先是指导委托人将案涉证据进行打印,其后再次指导委托人主动联系当时下发结算清单的施工现场负责人,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来证实复印件结算清单的真实性。随后,在桂江兰律师的主导下,将案涉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两公司限期内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并加付利息。
庭审举证 诉求被全面认可
庭审过程中,桂江兰律师将立案前准备好的各项证据逐一列出,其中着重展示了原告在案涉项目中作为承包工程施工主体的相应证据,并主张二被告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付相应的利息的合理诉求。
被告一建筑公司表示其作为案涉项目中建设工程公司的分包方,早在原告介入项目之前就已经被清退。案涉项目后续工程系建设工程公司自行委托人员进行施工,与建筑公司无关,本案中原告应向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工程款及利息,而非该公司,应当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其提出的诉求。
被告二建设工程公司则直接不同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表示原告与其并不存在任何的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与其有关系的合同方主张本案的工程款。
最终,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原告与被告二建设工程公司口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二在后续追索工程款的过程中,多次向被告二进行主张。且在原告出示的劳务费清单上的签名,亦是被告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综上,院方认定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二进行承担,判定其限期给付剩余工程款项并加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