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涉案证据 先行采取诉讼维权
桂江兰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委托人处调取了案涉项目的全部材料,经过慎重查证后发现双方之间存在有项目部签署的正式结算清单,以及项目承揽合同且因不可抗力因素存在工价变动。在桂江兰律师的核实下,发现这份结算单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均存在错误,不能被列为本案证据使用。随后,桂江兰律师再次固定证据,并最终决定将对方开具的工单、发票作为委托人实施工程的证明材料,并就双方的口头协议(聊天记录)进行了证据固定。
确认案情后,桂江兰律师主张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法院主张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就案涉诸多材料进行整理后,制成了近百页的实际施工证据,用以证明委托人作为实际施工方的身份主体材料。随后,在将A、B、C三家公司均列为被告后,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综合考量案情及时转变维权思路 先后五次调解助力委托人追回工程款
案件首次开庭过程中,三被告不仅否认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事实,并提交了该项目并不存在与委托人签订结算清单的“项目部”,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委托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了全面否定。首次开庭后,双方就案件事实均存在分歧,桂江兰律师在整合维权状况后,再次总结首次开庭中对方举证中存在的矛盾点制成代理意见,补充新证据的同时,一并转交至办案法官多次沟通案件情况。
在桂江兰律师的努力下,院方决定征求双方意见以调解的形式解决原被告双方存在的纠纷。桂江兰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个是到底有没有签订合同;第二就是约定的价款到底是多少,包括中间有没有价格变更的部分;最后则是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理清存在的矛盾后,桂江兰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先后与被告三方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协调,凭借着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及调解经验,通过前后五次调解,最终在桂江兰律师的努力下,委托人及三方被告就本案中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达成了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