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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渠道商仓储纷争 律师介入精准定位法律关系 帮助委托人减损70%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齐某作为某知名品牌食品的经销商,与渠道商刘某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方便销售,刘某自愿提供仓库供齐某存放货物,并约定了货物存放、销售及差价补偿的具体条款。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刘某擅自销售了生产日期较新的产品,导致齐某面临临期产品积压的困境。刘某随后要求齐某承担清理临期库存、支付仓储费及违约赔偿的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面对刘某的诉求,齐某深感委屈,遂委托北京泽玺律师事务所的李帅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介绍:

李帅律师

李帅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办案经过:

李帅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情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律关系的认定。虽然双方签署了《协议书》,但实质上这并非单纯的仓储合同纠纷,而是基于买卖合同的衍生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李帅律师围绕案件核心,详细阐述了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买卖合同约定的违反。李帅律师强调,按照行业惯例和双方协议,应先销售生产日期在前的产品,以避免产品过期损失。刘某擅自销售新生产日期的产品,是导致临期产品积压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李帅律师还针对刘某的诉求进行了逐一反驳,指出其要求齐某清理临期库存、支付仓储费及高额违约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支撑。李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材料和严密的逻辑推理,成功说服了法庭,认清了案件的真实性质。


最终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李帅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仓储合同纠纷。法院认为,刘某擅自销售新生产日期的产品,违反了双方协议和行业惯例,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齐某仅需赔偿刘某部分货款,较刘某原诉求降低了近70%,为齐某挽回了大部分经济损失。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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