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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补偿争夺战,泽玺律师助力四子女捍卫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量:
案情简介:

聂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共同育有五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及被告李戊。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聂某因工作原因承租了位于北京市的公有住房一套,全家曾长期居住于此。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在此关键时刻,李戊抢占先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并独自占有了补偿财产。


其余四位子女们认为,该房屋的承租权是基于聂某的职工身份取得的,因此其承租权的延伸——即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参照继承的规定予以处理。他们多次与李戊沟通无果后,决定将其告上法庭,遂委托泽玺律师事务所李玉婷、梁莉莉两位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介绍:
李玉婷律师

李玉婷律师为民商法学硕士,执业期间独立处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主要以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件为主,性格开朗,具有较强的法学逻辑思维及夯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中建材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3)津0112民初579号、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件(2023)京0108民初791号、曹某与王某合伙协议纠纷案(2021)京0114民初20440号、庄某与北京某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梁莉莉律师

梁莉莉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李玉婷、梁莉莉两位律师迅速投入工作,查阅了大量与本案类似的案例,以期找到有利于原告方的判决依据。然而,她们发现,多数案例的判决走向对原告方并不利,法院普遍倾向于认为拆迁补偿利益应由签订协议的权利人享有。面对这一不利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气馁,而是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深入分析案情。她们认为,在聂某承租的公房未变更承租人的情况下,拆迁补偿利益理应由被继承人聂某享有,并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为了证明聂某的承租权及居住情况,律师从案涉公租房拆迁方案及政策深入分析,被告是否可作为拆迁利益权利人享有全部拆迁利益,其作为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等于其可以单独享有全部迁拆利益,深入分析,向法院提供了专业的代理意见,从法律意见上为其享有拆迁补偿利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与此同时,针对被告方李戊提交的证据,包括房屋租金缴纳凭证、居委会证明等,两位律师也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和分析。她们指出,虽然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李戊与公房的关系,但仍是以承租人聂某名义缴纳水电费,不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承租人或居住人。


本案关键性在于法律研究与论证阶段,李玉婷、梁莉莉两位律师先是前往房屋征收部门调取房屋征收档案,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了公租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的原则及规定。对于公租房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并没有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政策,被告并不是本案拆迁利益权利人,根据拆迁政策,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或者在案涉拆迁房屋的户口的家庭成员未能选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拆迁利益归公租房所有人,被告在本案中显然没有经过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或者推举成为权力人,故两位律师抓住该论点,展开论证被告不是拆迁利益权利人,该拆迁利益在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应归属为聂某承租权利益的延申,参照继承相关规定,对其继承人进行分割。在庭审中,两位律师清晰、准确地陈述了原告方的观点及法律依据,积极应对对方的质证及辩论。通过有力的反驳和深入的分析,赢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最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在被继承人聂某去世后,且公租房承租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继承。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戊分别向四位原告支付相等数额的补偿款。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公租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的原则,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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