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关某作为广东省某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人潘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做出经营决策并私下签署协议,导致公司背负债务。债权人起诉公司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关某作为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个人财产遭到查封和划扣。关某在被执行十年后,委托泽玺律师事务所的李帅、梁莉莉两位律师代其维权。
律师介绍:
李帅律师
李帅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为多家国企、央企提供混改、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为诸多电影、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
社会职务: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
梁莉莉律师
梁莉莉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李帅、梁莉莉两位律师迅速与关某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详细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分析,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人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法合理的职务行为,以及关某是否应为其未实缴出资而承担股东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两位律师充分运用了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执行董事的职权、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等多个角度入手,代表当事人展开辩论。两位律师指出,虽然潘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形式上有权对外签署合同,但并非其签署的任何合同行为都是合法合理的职务行为。本案中,潘某没有为公司利益着想,恶意将公司拉入债务,这种行为从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是合法合理行使执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对公司造成损失。
同时,律师也强调了关某的出资义务虽然存在,但本案纠纷产生于关某出资义务截止日期之前,即潘某的侵权行为在前。因此,关某应该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不应因潘某的违法行为而损失。此外,关某确实存在被执行划扣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是由潘某超越执行董事职权对外签署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后,又牵连关某承担责任所导致的。
基于以上分析,两位律师为关某提起了诉讼,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的审理。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最终,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了我方观点,为关某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