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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房东主动降租,租户不领情还拖欠租金,房东无奈解约却反遭租户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杜先生与被告孔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及居间合同》,约定孔先生承租杜先生位于北京顺义区某套房屋,用于经营餐饮。

承租期间赶上疫情,杜先生考虑困难时期孔先生经营不易,于是主动将2022年租金降低,但孔先生丝毫不体谅杜先生,还拖欠杜先生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32500元,至今(截至2023年6月)尚未支付。

杜先生迫于无奈只能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孔先生返还房屋。但孔先生却向杜先生索要令其搬离所产生的12万元装修损失费。

双方协商无果,杜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介绍:

梁莉莉律师

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注重案件细节,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


律师分析:

梁莉莉律师详细了解案件后,接受了杜先生的委托,她认为孔先生要求的违约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梁律师指出:首先,12万元的装修损失,在《商铺租赁及居间合同》中约定了2个月的免租期,已经对装修形成的不可拆除部分进行了免租补偿;解除合同是因为被告拖欠长达九个月的租金,孔先生应对解除合同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杜先生不是无故解除合同,而是依据孔先生违约迟迟不缴纳租金,依据《商铺租赁及居间合同》约定解除。

最终,对梁莉莉律师代杜先生提交的证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观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首先,因系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导致原告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被告系违约方,故其向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双方在案涉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且聘请律师系被告的个人选择,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再次,就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但是考虑到被告在当时承租案涉房屋时是按照5年租赁期进行的装饰装修和新承租人继续对案涉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使用,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各项损失*****元。


胜诉关键:

本案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中涉及数个法律问题。梁律师从案件的合法性等方面切入,从被告未按时交纳租金导致原告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入手,基于合同本身,紧紧围绕事实,及时配合法院提交有利证据,最终胜诉。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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