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谭某向林某抛出“投资诱饵”,声称自己已承接湖南某农业公司的土方工程,仅因短期周转资金不足需融资。经第三人搭线,急于获取稳定收益的林某与谭某、第三人5月18日签订《融资合同协议书》。协议核心约定:谭某向林某、第三人融资40万元,用于前述土方工程;融资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至8月20日,利息按工程土方利润计算;到期后谭某需足额归还本金。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未实际出资,40万元款项均由林某承担。林某分别于5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20万元,5月25日至26日通过转账5万元加现金15万元的方式补足剩余款项,谭某均出具了对应金额的收款收据。然而,融资期限过半,林某追问工程进展时,谭某却始终含糊其辞。直至期限届满,谭某不仅未按约定支付任何“利润利息”,更以“下星期还”“资金未回笼”等理由拖延归还本金。察觉异常的林某多方核实后发现,谭某所述的土方工程纯属虚构,自己陷入了以“融资”为名的借贷骗局。焦虑之下,林某担心40万元本金难以追回,最终委托泽霄律师事务所何益德律师介入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身权益。
律师介绍:
何益德律师
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及民商事诉讼业务。执业期间在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何益德律师一直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结果为导向,切实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客户争取更快、更好的实现预期目标。
案件难点:
1. 合同性质界定难:案涉协议明确标注为《融资合同协议书》,且约定“按工程利润计利息”,表面符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融资特征。若无法厘清合同本质,林某可能因“投资失败”承担损失,或因“名为融资实为借贷”的主张缺乏依据而败诉。
2. 部分款项合法性存疑:林某自述40万元中20万元系银行贷款转贷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部分款项可能面临“利息不被支持”甚至“本金返还受限”的风险,成为维权的核心障碍。
3. 证据链完善压力大:案件中存在15万元现金交付的情形,无直接银行流水佐证;同时谭某虚构项目的事实需举证证实,若仅以“未承接工程”主张违约,难以凸显谭某的欺诈属性,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承办亮点:
1. 精准定性合同,击穿“融资”外衣:何益德律师团队聚焦协议核心条款,发现其中明确约定“工程利润亏损与甲方(林某、第三人)无关”,这与融资“共担风险”的本质相悖,反而符合民间借贷“出借人收取固定收益、不担风险”的特征。律师援引《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谭某虚构项目的事实,向法院论证:案涉协议名为融资,实为谭某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借贷合同,林某的核心权利是收回本金及合法利息。
2. 主动披露风险,最大化维护本金权益:针对20万元银行转贷问题,律师未回避该事实,而是主动向法院提交林某的贷款凭证及资金流向记录,同时强调“林某虽存在转贷行为,但谭某系欺诈方,且实际占有使用该笔资金”。结合《民法典》“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的规定,主张即使部分合同无效,谭某仍需返还全部本金,最终促使法院认可本金全额返还的合理性。
3. 补强证据链条,夯实违约与欺诈事实:为完善证据,律师指导林某补充提交三方面材料:一是谭某出具的现金收款收据原件及同期林某的取现记录,形成“取现-交付-收款”的完整闭环;二是林某与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谭某多次承诺还款却始终未履行,佐证其主观违约故意,直接坐实项目虚假的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信何益德律师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论证意见,作出如下认定:案涉《融资合同协议书》名为融资,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其中20万元因系银行转贷导致借贷关系无效,另20万元来源合法,借贷关系有效。最终判决完全支持了林某的核心诉求,40万元本金及法定最高标准的利息均得到法院认可,林某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虚构项目引发的借贷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当遭遇“融资”为名的借贷欺诈时,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合同性质、主动化解款项来源风险、完善证据链条,可有效突破维权瓶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