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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律师力证无权处分 助当事人夺回50%房产份额

发布日期:2025-11-1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吴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吴甲、一女吴乙(原告),吴丙(被告)为吴甲之子。夫妻二人于1997年通过房改购得北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登记在黄女士名下,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于2017年去世,黄女士于2023年去世。2018年,黄女士与孙子吴丙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实则将案涉房屋赠与吴丙,未收取任何购房款,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吴乙认为,案涉房屋中属于吴先生的50%份额系遗产,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共有权,黄女士与吴丙擅自处分该部分份额的行为应属无效。而被告方则主张,房屋过户是吴先生夫妇的遗愿,且吴乙对此知情并同意,据此拒绝吴乙的权益主张。为维护自身合法继承权益,吴乙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李想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介绍:

李想律师

李想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等涉金融法律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担任十余家大型集团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律师,参与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合同审查及诉讼事务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公司治理。擅长婚姻家事领域争议解决,涵盖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以及衍生的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纠纷等类型案件,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协议起草与方案设计。


案件难点:

1. 证据对抗激烈,事实认定难度大:被告方提交录音、黄女士自书材料、证人证言等多组证据,构建“原告知情同意过户”的证据链,试图证明过户行为合法有效。而原告方需逐一反驳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才能夯实“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核心事实。

2. 遗产范围与处分权限界定复杂:案涉房屋登记在黄女士名下,且已完成过户,需先明确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再区分吴先生遗产份额与黄女士自有份额的界限,论证黄女士仅有权处分自身份额,无权单独处置遗产部分。

3. 诉讼风险较高:被告方主张原告起诉属“恶意诉讼”,且以“房屋长期由被告家庭使用维护、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为由抗辩,若法院采信该观点,可能导致原告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承办亮点:

精准锁定核心法律逻辑:律师团队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为核心切入点,明确案涉房屋50%份额属吴先生遗产,吴乙作为法定继承人自然享有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黄女士单独处分遗产份额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为案件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高效质证击破对方证据链: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律师逐一提出精准异议:指出录音存在截取不连贯问题,无法完整反映事实;主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可信度不足且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强调另案庭审笔录中无原告书面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不能推定其同意过户,成功削弱被告证据的证明力。

聚焦关键争议点强化代理意见: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黄女士无单独处分遗产的权限”展开论述,结合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等核心证据,清晰梳理“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 吴先生份额为遗产 — 原告享有共有权 — 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逻辑链条,同时反驳被告“遗愿”“知情同意”等无充分依据的主张,让法官形成清晰的事实认知。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原告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吴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吴先生去世后,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属遗产,吴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部分份额享有共有权。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乙明确同意过户或吴先生存在赠与遗愿,黄女士擅自处分该50%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黄女士与吴丙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处分吴先生50%产权份额的部分无效,被告吴丙需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内协助将该部分份额恢复登记至黄女士名下(为后续遗产继承分配奠定基础),吴乙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价值总结: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房产继承中的无权处分纠纷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即面对亲属间擅自处分共有遗产的行为,权利人需明确遗产范围与自身继承权益,通过精准锁定法律逻辑、高效质证击破对方证据链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警示公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时,需遵守法律规定,经全体权利人同意,切勿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擅自处置,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产权恢复登记等法律后果;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打击对方抗辩点,最大程度保障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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